- 索引号:dqxs/2021-00016
- 发文字号:阿行发〔2021〕42号
- 发文机构:地区行署
- 名 称: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1-12-22 17:45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2 17:45 浏览次数: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已经地委、行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2021年11月9日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阿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行署”)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阿里经济社会发展、管理阿里社会事务、服务阿里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为创新行政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行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府职能,不断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切实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行署工作的准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服从地委的正确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地区工委的工作监督、地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一)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拥戴核心、政治上信赖核心、组织上忠诚核心、行动上扞卫核心,用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的实际行动,做好阿里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
(二)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核心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拥护和自觉接受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和地委的工作安排坚定不移地贯彻、毫不迟疑地执行、千方百计地落实。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地委请示报告。经地委同意,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政府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行署由下列人员组成:专员、常务副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和行署组成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五、行署实行专员负责制,专员领导并主持行署全面工作;常务副专员、副专员协助专员工作,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专员离阿出差、休假、学习培训期间,可指定1名常务副专员或副专员主持行署工作。
六、秘书长在专员领导下,负责处理行署日常工作,主持行署办公室全面工作;副秘长受秘书长委托,协助专员、常务副专员、副专员联系、协调、开展相关工作。
七、行署各组成部门在行署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主任、局长、处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行政工作;地区审计局在专员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八、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盯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把“四个赋予、一个有利于”要求贯穿始终,全面理解和把握“十三对”关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阿里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九、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着力构建以“七大产业”为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严格市场监督管理,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一、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全面推动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健全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增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十二、更加注重公共服务保障,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围绕满足人民群众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扎扎实实办好重要民生实事,切实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民生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深入实施河湖长制,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十五、行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性措施,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十六、行署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符合,不得违反上位法,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报行署和人大地区工委备案。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七、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署各组成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健全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行署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专题调研、了解实情,使政府决策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每年深入基层一线时间不少于60天,撰写调查报告不少于3篇。
十九、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在作出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的重大决策前,要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共参与度。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决策中的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
二十、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重要国有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重要编制和干部任免、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提交地委决策的事项,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二十一、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组成部门提请行署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机构、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六章 强化执行落实
二十二、行署作出的决策决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项,由专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或由专员指定常务副专员或副专员负责。
二十三、行署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专员或常务副专员与副专员,副专员与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组成部门之间层层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实行责任年度考核制以及责任追究制。
二十四、行署及各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地委、行署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要切实增强执行力,拿出“说办就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劲头,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推动各项工作提档加速、取得实效。
二十五、行署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定期对行署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行署报告,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十六、行署各组成部门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重要事项及时向行署报告。
二十七、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奖惩力度。
第七章 强化制约监督
二十八、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地区工委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专项工作,配合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地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通报工作,积极开展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依法依规认真配合整改落实;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十、行署各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审判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十一、行署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行署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三、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十四、行署党组会议、行署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和行署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行署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行署实行行署党组会议、行署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行署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专员或专员委托的常务副专员、副专员召集和主持。行署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报召集人批准。
三十六、行署全体会议由专员、常务副专员、副专员、秘书长和行署各组成部门行政首长(主任、局长、处长)组成。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行署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一般由行署分管领导汇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地委、行署的重大工作部署;
(二)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安排部署行署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行署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十七、行署党组会议、专员办公会议由专员、常务副专员、副专员、秘书长组成。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由专员决定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行署副秘书长列席会议,行署法律顾问全程列席,会议研究讨论事项一般由行署分管领导汇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地委、行署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会议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二)讨论研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地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人大地区工委报告和地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审议本级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审议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资金和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五)讨论研究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政策导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发展政策;
(六)谈论研究涉外事务、民族宗教等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情况,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等处置情况;
(七)讨论研究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和政策措施的调整和制定,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和项目投资安排,重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安排及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八)讨论研究地直各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调整和处置,地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企业改组、改制,土地、森林(草场)、矿藏等资源型国有资产的处置利用,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和处置等事项;
(九)讨论研究重大援藏项目的调整、变更和结余资金的整合、分配、使用,规划外援藏项目建设和投资安排;
(十)讨论研究行署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十一)讨论研究地委会议审议后需要行署任免的干部调整,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职称评定、人员聘用;
(十二)讨论研究行署重点工作、重要专项工作推进情况或需要行署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十三)讨论研究各县人民政府和地直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四)沟通重要情况;
(十五)讨论其他需要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
三十八、行署专题会议由常务副专员或副专员召集主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受常务副专员、副专员委托,可召集主持。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副秘书长、相关县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三十九、提请行署党组会议、行署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分管常务副专员、副专员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专员批准后,由秘书长统筹做出会议安排。行署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一)提请行署党组会议、行署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和行署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会前应由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并努力达成一致,必要时提请分管领导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行署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二)提请行署党组会议、行署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和行署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需至少在会前5个工作日向行署提交材料,以预留充裕的审查、校核、办理时间;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行署办公室沟通说明。
(三)行署党组会议、行署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和行署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相关议题材料一般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四)提请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涉及资金解决的,20万元以下由专员审签后以行署名义批复,20万元及以上须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00万元及以上经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后报地委审定;涉及预算追加的,除临时性、突发性、紧急性状况外,一律不再提交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由地区财政纳入下一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四十、行署组成人员不能出席行署党组会议、行署全体会议或专员办公会议的,向专员请假。列席人员请假的,由行署办公室向专员报告。
四十一、行署党组会议、行署全体会议、专员办公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专员签发。行署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必要时可报请专员签发。
四十二、需要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地区性专项工作会议,必须按规定提请行署批准。
四十三、对行署及各组成部门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地区性会议,不以行署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行署批准。行署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地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内容相近或相关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县、各部门报送行署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行署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呈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行署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一)请示类公文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请,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报告类公文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需明确报告的原因、事由、目的等,且不得夹杂请示事项。
四十五、各县、各部门提请有关地委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地委、行署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行署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行署组成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行署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六、各县、各部门报送行署的公文,由行署办公室按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须呈报专员审批决定。
四十七、行署办公室严格按照《行署办公室公文处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公文的接收、审核、办理、印发、归档等;无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积压、错处文件的,视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十八、行署要求各县、各部门办理的文件,各县、各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并按程序上报,因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视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般征求意见类(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务必在收到文件的3日内给予答复,答复意见应具体明确,正面回应被征求的意见或事项;上报材料类,务必在文件规定上报时间提前3天将材料上报行署;参照制定方案、意见、办法、领导小组类,务必在收到文件7日内给予答复。
四十九、行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人事任免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须由专员签署。
属于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操作性文件,由行署分管领导审签,如有必要,报专员审签。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行署有关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审签。
五十、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行署批转或行署办公室转发。
五十一、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二、行署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阿里地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立说立行。
五十三、行署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行署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行署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行署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四、行署领导同志代表行署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照程序报行署批准;行署其他组成人员代表行署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行署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照程序报行署批准。
五十五、行署专员、常务副专员、副专员和行署各组成部门、直属部门的正、副职出差、休假、学习培训等,严格按照区党委和地委干部管理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
五十六、行署各部门发布涉及行署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行署报告。
五十七、行署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洁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模范遵守自治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和地委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行署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经费等支出,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一、行署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行署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三、行署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学以致用,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行署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行署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迎来送往,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五、行署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六十六、行署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文电室
2021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