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ypj/2018-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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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阿里地区综治办 阿里地区工商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2018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 公文种类 :工商
- 发布日期:2018-05-29 22:01
阿里地区综治办 阿里地区工商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2018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9 22:01 浏览次数:
各县综治办、工商局、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员单位: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各部门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效能,地区综治办、地区工商局研究制定了《阿里地区2018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阿里地区综治办
阿里地区工商局
2018年5月29日
阿里地区2018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结合我地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精神为指导,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突出重点行业和高危行业,使无照经营得到有效遏制,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问题
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严重侵害群体利益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二)重点行业
涉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特种行业、烟花爆竹、煤汽油、娱乐场所、餐饮服务、网吧、交通运输、废旧金属收购、印刷业、旅游、物流等生产经营行业。
(三)重点区域
主要街道沿线、学校周边、农牧区市场、集贸市场、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区域。
三、工作机制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的长期性工作,要实行综合治理,实现标本兼治,必须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工作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牵头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一)综治办。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二)工商部门。负责统筹部署全地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适时召开无照无照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成员单位相关意见建议。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药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住宿、公章刻制、互联网上网服务、出入境中介服务(旅行社)、爆破工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六)住建部门。负责从事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监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七)文化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经营、道路相关业务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九)人社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农牧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兽药、畜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林业部门。负责对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出售、标本制作,林木种苗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质监部门。负责对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强制认证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从事开采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六)广电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七)旅发部门。负责对开办旅行社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烟草专卖局。主管辖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九)商务部门。负责对从事食盐、回收废旧品、二手汽车、虫草、成品油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其他部门(发改委、消防、工信、民政、通信管理、邮政局、教育体育局、水利局、城管)。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调查摸底阶段(5月30日至6月30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舆论氛围。根据属地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摸清无照经营的数量、行业及分布情况,登记造册,为集中整治打好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由工商、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辖区重要街道、重点地区开展集中执法大整治。对拒不办理相关证照、不具备经营条件和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取得证照的经营者,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在专项行动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把集中整治、联合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巩固整治成果。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
集中整治阶段完成后,领导小组对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整
治”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总结报告要对辖区无照经营的现状、造成无照经营存在的主要原因、查处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进行客观的分析,以便从根子上彻底解决和消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宽严相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教育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对无照经营行为,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克服麻痹、松懈、厌战情绪,做到措施得力,行之有效,既不失职失责,又不越权越位。
(二)建立档案,完善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专项检查为手段,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监管档案,全面推行专项检查制,认真研究和总结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好经验好方法,制定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齐抓共管,务求实效。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要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和沟通,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力争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生。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群众反映、检查发现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