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推店365app下载安装_365bet体育注册开户_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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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署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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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dqxsb/2022-00014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22-06-16 22:46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6 22:46 浏览次数: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阿里地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实施细则》,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阿里地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阿里地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阿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包括: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评选表彰模范集体15个、模范个人20名。

        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及时授予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

        第三条评选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体现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典型性和时代性;

        (二)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四)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评选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被推荐评选为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守边固边、富边强边,增进军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维护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对口援藏工作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推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九)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

        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中的县、机关、乡(镇)、村(居)、学校、宗教活动场所、驻军单位、企业、景区、家庭等,要保持本地本单位和谐稳定,在模范区创建过程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条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名额分配重点向艰苦偏远县、边境县、农牧区、城镇社区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较重的县、乡(镇)和村(居)倾斜。乡科级或相当于乡科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推荐评选模范集体,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宗教领域等方面代表。

        推荐评选模范个人,驻村干部、寺管会干部、援藏干部、驻军干部战士、教师和学生、居民、农牧民、国有企业职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社会组织、在阿务工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代表。

        已获得表彰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对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评选推荐。

        第六条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阿里地区创建办)科学制定评选表彰名额分配方案,经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阿里地区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地委、行署审定。

        第七条推荐评选工作实行逐级审核上报,采取各推荐评选县、部门、单位和地区范围两级公示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地区创建办提出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经地委、行署批准后,下发评选表彰通知;

        (二)各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地直机关工委、地委“两新”工委、地区教育局、行署国资委、各驻军单位政治工作部等部门负责对本县、本系统推荐表彰对象的评选、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

        (三)地区创建办初审同意推荐表彰对象后,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等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

        (四)地区创建办对全地区推荐表彰对象进行评审和公示,经地区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地委、行署审定;

        (五)地委、行署审批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第八条出席地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代表人数及名额分配,由地区创建办根据地委、行署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地委、行署对表彰的模范集体授予“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表彰的模范个人授予“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一次性发放3000元奖金。表彰奖励资金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表彰大会结束后,由地区创建办组织全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报告团,到各县、地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单位和农牧区、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进行宣讲。两次表彰大会之间,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常态化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级各部门采取创作主题文艺作品、制作播出公益广告等形式,弘扬其突出业绩和精神风范。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与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的联系,开展走访慰问等活动;组织模范集体和个人代表进行参观学习、考察培训,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第十三条优先推荐模范个人作为自治区、县、乡(镇)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自治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区、地、县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职务。

        第十四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应倍加珍惜荣誉、维护声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章、证书或者将其用于其他盈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阿里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阿里地区财政局核拨。

        第十六条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称号:

        (一)为获取荣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团结稳定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撤销其称号,由原推荐单位提出,采取逐级上报,经地区创建办初审、地区创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地委、行署审批。必要时,地区创建办经请示地委、行署批准后,可直接决定撤销集体或个人获得的奖励。对被撤销称号的集体和个人,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表彰奖励撤销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在作出正式撤销决定前,允许被撤销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提出申辩。地区创建办组织对申辩或异议进行核查,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各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活动,可结合本县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县的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各县表彰奖励资金由本县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地区创建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文电室

         2022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