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关于严格执行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推店365app下载安装_365bet体育注册开户_office365登陆账号没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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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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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dqxsb/2019-00327
        • 发文字号:阿行发〔2019〕10号
        • 发文机构: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关于严格执行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19-04-10 13:43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关于严格执行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0 13:43 浏览次数:

        阿里地区关于严格执行城乡医疗救助

        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第三巡视组反馈意见,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藏党发〔2019〕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印发<中央第三巡视组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的反馈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和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报送中央第三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紧急通知》(藏脱指〔2019〕6号)要求,为了更好地整改阿里地区关于报销外出就医路费、陪护费、住宿费的问题。特拟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精准脱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坚持从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予以救助,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统筹衔接。积极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临时救助制度,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医疗救助范围

        凡持有我地区常住人口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三、救助方式及标准

        按照医疗救助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制度+大额医疗补充保障+城乡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模式进行,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及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通过资助参保参合、普通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护理费补助四种方式开展救助,充分发挥救急难功能,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有效救助。

        (一)建立健全“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救助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

        (二)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主席令第116号),积极推进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降低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费用支出,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险制度。

        (三)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37号)文件,对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牧区医疗制度报销以及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赔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进行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封顶线内进行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封顶线内个人自负部分的70%进行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家庭中重病儿童在封顶线内以个人自负部分的80%进行救助。凡身患重特大疾病,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牧区医疗制度报销以及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赔付及普通医疗救助后,救助对象仍存在住院或门诊大量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每个救助对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原则上参照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相关规定,救助标准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救助比例和资金支出方式与普通救助相同。对亟待解决的个案不受封顶线限制,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因素专题研究解决,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地、县两级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藏政办发〔2016〕37号文件执行。

        (四)按照《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藏民发〔2018〕236号)文件精神,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宣布脱贫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严格按照《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要建立分类施保,对纳入低保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困难程度,可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救助水平,保障基本生活。

        (五)严格落实《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的通知》(藏民发〔2018〕135号)、《阿里地区民政局、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实施细则》(阿民字〔2018〕209号)文件精神,困难家庭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需要异地治疗筹集大量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如筹集不到费用将因无法医治发生生命危险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按自负金额的20%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10000元的救急难救助。对于急难型重大生活困难,现行临时救助标准不能解决实际困难的,可通过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困难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各县务必严格按照申请享受“救急难”对象,由户主向户籍所在乡(镇)民政干事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共同居住的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有涉及到司法判决的提供有关裁决判决材料、刑满释放相关证明及家庭情况说明;

        (2)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受助人致急难原因或经济支出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和所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

        (3)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

        (4)乡(镇)民政干事员收到“救急难”申请材料之日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居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县民政局,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县级民政局接到乡(镇)民政干事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并按照核对办法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核对。在7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救急难”的家庭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困难家庭超过临时救助期限扔有基本社会困难的家庭,按照《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17〕141号)文件精神,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残疾等原因造成个人承担合规医疗费用,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上述费用后,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称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审核审批程序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因病返贫困难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务必严格按照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建议,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填写《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意见表》,连同申请材料、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一是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函》,委托县级核对机构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县级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未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是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结果和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定保障金标准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批准条件的对象发放由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四、加强资金管理

        地、县级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实施“救急难”工作中,如遇到资金不足情况,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的通知》(藏民发〔2018〕135号)精神,实施救助工作的县级财政承担。

        五、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民政兜底保障等领域的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各级民政干部对政策掌握、理解不断深入,确保各项民政兜底保障政策依法、依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