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yj/2019-00013
- 发文字号:阿教体字〔2019〕1号
- 发文机构:地区教育局(体育局)
- 名 称:阿里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试行)
- 公文种类 :教育
- 发布日期:2019-01-02 13:03
阿里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02 13:03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地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完善审批程序,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标准和办法适用于由教育部门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要指各类文化教育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四)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符合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的需要。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一)举办者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二)名称
1.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名称,体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2.名称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所在行政区域(**地区、**县、**区)划名+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办学类型(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等),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名称可加组织形式。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三)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办学宗旨、类型。
3.办学的业务范围。
4.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5.组织管理制度。
6.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7.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8.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9.章程修改程序。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1.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组织机构
1.党的基层组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活动阵地同步建设、党的工作同步开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确保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注册和年检。
2.决策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执行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4.监督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自身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五)管理制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完善一下规章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
2.教学管理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
4.员工管理制度。
5.学生(员)管理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
7.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8.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9.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0.教师培训暨考核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负责人)担任。
2.校长(行政负责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校长应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3.教学管理人员
应当配备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师德师风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
4.财务管理
应当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师资队伍
1.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5人。
2.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须经公安机关政审,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及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中文化补习、公务员培训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骋任的教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3.相关教师信息应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办学投入
1.具有可靠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在校生人数50人以下(含50人)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50-100人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需80—100万元以上,其中办公及教学设施设备启动资金不少于20%。
2.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及风险保证金应当存入学校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验资报告或有效证明。
3.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1.场地要求。办学场所适合办学,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独立、集中、安全的校舍和课间活动休息场地。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2.面积要求。根据培训规模,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含办公、教学和活动场所等),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3.消防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培训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4.食品安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5.场地租赁要求。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须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双方的租货合同。
6.设施设备要求。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和教学设备,兴趣班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器械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十)班额
中小学文化辅导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45人;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类等兴趣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20人;公务员辅导班每班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面积超过100平米的教室,需要有两个出口,班级人数不得超过80人,且须满足人均使用面积2平米以上。
(十一)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1.开展培训项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应当制定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教育培训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
3.所使用教材必须合法、合规,并报教育部门备案,教材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三、审批办法
(一)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学校章程、地址名称、办学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或举办者身份、资历、无犯罪记录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存折或银行资信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
育机构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5.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筑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改变建筑用途审核合格证明及合法的租赁手续;
(二)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章程及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具有“三证”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拟任校长、主要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以及拟聘教师的名册和任职资格证明;
5.办学用地、校舍、设施等使用证明,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6.现有建筑平面图连同建筑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审验证明,若改变原建筑场所使用能或有进行二次装修的,还必须提供改变建筑用途审核合格证明或二次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党组织建设计划相关材料;
8.学校安全条件、管理制度、教学计划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机关
在狮泉河镇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噶尔县教育局审批,在各县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各县教育局审批,报地区教育局备案。
(四)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筹设、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办学申请,同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在狮泉河镇举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噶尔县教育局负责办理。
2.受理
审批机关接受申请即视为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3.审查
审批机关对申报办学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一次性告知。经审核合格的,对有关申报材料核查和实地考察,形成审核评议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资格、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举办者办学宗旨和办学能力;
(4)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学校有效资产的审计报告
(5)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
(6)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计划和学校管理制度;
(7)拟聘的校长、教师和财会等人员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8)校园(校舍)建筑、设施,消防安全的验收合格证明;
(9)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4.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设置标准规定要求的,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5.审批时限
(1)受理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受理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请。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民办幼儿园,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特殊政策
属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结合我地区实际,享受优惠如下:
(一)办学投入资金方面
在校生人数50人以下(含50人)办学启动资金可以降低到25万元,50-100人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可以降低到50万元,其中办公及教学设施设备启动资金不少于15%。
(二)校长(负责人)及师资队伍方面
1.具有1年以上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的大学生创业者,可兼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长和教育管理人员;
2.根据开设的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具有教师资格的培训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可兼任教师岗位。
(三)审批程序方面
对大学生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者,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提速审核,可在15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对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对教育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分别实施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失信认定和惩戒:
1.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
3.擅自设立教学点的;
4.超范围经营的;
5.收费、退费违反相关规定的,未开具发票的;
6.聘用教师、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
7.未履行相关承诺,产生有责任投诉的;
8.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六、其他事项
(一)筹设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应予以撤消筹设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二)本标准和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凡办学条件未达到本设置标准的,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日起2年内未达标,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限制招生人数、停止招生整改、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措施。
(三)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四)本法由阿里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或自治区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执行。
阿里地区教育局(体育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