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dqxsb/2019-0034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地区行署办公室
- 名 称:阿里地区行政公署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新增指南)
- 公文种类 :其他
- 发布日期:2019-12-06 13:07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新增指南)
发布时间:2019-12-06 13:07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阿里地区行政公署、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公报》、阿里地区行政公署门户网站、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网站、“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微信、微博公众号、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开政府信息。
1.《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公报》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公报》是阿里地区行政公署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公告政务活动的公开出版物,由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办公室编辑出版,免费发至乡镇一级,可在阿里地区行政公署门户网站查阅电子版。
2.阿里地区行政公署门户网站(http://www.dscjxm.com)通过访问政务公开栏目,查找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3.“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微信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及时收到各类政务活动信息。
(三)公开时限
以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及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信息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10:00-13:00,16:30-19:00冬季10:30—13:30,16:00—18:30;
办公及通信地址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文化路6号;邮编:859000;联系电话:0897-2822649。
(二)提出申请
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阿里地区门户网(http://www.dscjxm.com/info/1041/22798.htm)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阿里地区行政公署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宜。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受理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受理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阿里地区行政公署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897)2822649,传真:(0897)2822649,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3:30,16:0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电话:08972827018;通信地址:阿里地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8590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违反法律法规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